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解释_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2023-05-05 22:59:56 来源:互联网

1、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 监督检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对各招录机关和各级考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受委托负责对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当地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当地所属机构招考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 招录机关和各级考试机构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资料图)

4、要加强保密观念,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印制、传递、回收等工作,要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5、要建立健全考试录用保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务员考试不出泄密问题。

6、要加强录用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7、要加大对考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8、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的,录用主管机关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

9、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理。

10、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

11、凡发生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12、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3、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4、招录机关应高度重视资格审查工作,对所有报考者应一视同仁。

15、资格审查要客观、公正、及时。

16、因违反资格审查的有关要求,给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停考一年的处理。

17、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18、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19、参加这项工作的各招录机关、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在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的指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准确把握政策,认真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事,切实改进作风,积极稳妥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

20、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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